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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黄某某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

被告黄XX。

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诉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樊形锋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与被告黄XX系邻居关系。被告黄XX因工程所需于2007年11月8日向原告黄X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对于借款数额及相应利息做了约定。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故涉诉。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XX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黄X借款人民币20,000元;

二、原告黄X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黄XX支付利息的主张;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后计收人民币15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2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樊形锋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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