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
被执行人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罗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1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8)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8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钟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钟某的银行存款1897元,后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09年2月28日中止本案的执行。本次恢复执行后,经承办人做工作,被执行人交来执行款17000元,本案遂告全某执行完毕。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7397元,已执行18897元,剩余的1500元为执行费及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08)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黄金来
代理审判员章建明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