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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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女,45岁。2011年6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重庆市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某告人江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贤、程木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15日书面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月19日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后该院于2012年1月18日书面建议本院恢复对该案的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江某在重庆市X区以投资彩票机生意可获得高额利润为名,取得被害人杨某丙、张某丁、杨某戊、梁某某等人的信任后,共计骗取被害人现金100余万元。为证实指控某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江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刑罚。

被告人江某对起诉指控某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已经向部分被害人还款,涉案金额应为65.8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至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江某向杨某丙等人虚构其在经营福利彩票投注站等事实,并以每投资1万元每月可获得400元红利,三年后退还本金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杨某丙等人的信任,使被害人向其投资的方式骗取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4年6月至2008年期间,江某以投资福利彩票生意为名,承诺投资1万元每月返红利400元骗取杨某丙额信任,共计骗得杨某丙29.6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杨某丙11.38万元。

2005年7月至2006年底,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杨某戊4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杨某戊4.66万元。

2008年8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董某某3万元。

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潘先利8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潘先利1.96万元。

2007年2月至2008年6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梁某某20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梁某某10.32万元。

2006年至2008年期间,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雷某某13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雷某某5000元。

2006年6月至12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冯某3.5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冯某7800元。

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郝某10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郝某5.24万元。

2006年6月至2008年3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徐某某15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徐某某9.6万元。

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罗某某8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罗某某2.8万元。

2006年7月至2008年2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施某某20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施某某10.68万元。

2006年9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秦某某6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秦某某5万元。

2006年11月至2008年3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陈某己18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陈某己7.68万元。

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文某某3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文某某1.58万元。

2007年1月至4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吴某某5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吴某某4万元。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邹某某22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邹某某4.6元。江某并向其还款1.8万元。

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田某某11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田某某2.12万元。

2007年2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黄某某2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黄某某6400元。

2008年3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刘某庚3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刘某庚8000余元。

2007年7月至11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李某某29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李某某6.84万元。

2007年9月至2008年2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蒋某某4万元、何某3万元、王某某4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蒋某某、何某、王某某共计4.32万元。

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张某丁18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张某丁7.84万元。江某并向其还款4万元。

2007年11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分别骗得邓某某、殷某壬各3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邓、殷某计1.92万元。

2008年5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殷某壬3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殷某壬1200元。

2008年1月至4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邓某某12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邓某某5.28万元。

2008年4月至6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陶某某2万元。

2008年12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陈某己8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陈某己3600元。

2008年4月至7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龙某某5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龙某某7600元。

2008年5月,江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薛某8000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返还薛某400元。

综上,江某共诈骗他人现金298.9万元,后江某以返红利的方式还款共计116.96万元,江某诈骗涉案总金额为181.94万元。

2011年6月18日,被告人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控某、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相关报案、立案情况。

2、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借某。证明她与江某是熟人。2004年6月,江某找到她称其通过关系注册了福利彩票公司并要她一起投资,并说投资1万元每月返息400元。她便自2004年6月起陆续给了江某24.5万元,即:2004年6月给江某2万元、2005年8月给江某1.5万元、2006年12月给江某1.5万元、2007年3月给江某1.5万元、2007年8月、12月、2008年三次分别给江某6万元。期间她得到返利11.38万元。2008年江某说有人找其追债,她又借某江某4万元。江某向她出具的二张某丁某的总额计29.6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某为准。

3、被害人杨某戊陈述、借某。证明她与江某曾经是□□线厂的同事。2005年5、6月,江某在长寿区林庄口碰见她并说其在投资福利彩票机,还叫她也参与投资,每投资1万元就可以分得利息400元,由于她们之前是同事,她也就很信任江某。2005年7月她开始投了2万元,江某也出具了借某并按时付了8月、9月利息,她就更相信江某了,江某也鼓动她继续投资,她后来又在2005年9月投资了1.5万元,2006年底又投资了5000元,江某都出具了借某。直到2008年3、4月,江某就没有付利息了,后来连人也找不到了。

4、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借某。证明2008年8月22日,江某在重庆市X村给她说其需大量资金投资厂找她借某,并承诺1万元每月有400元利息,后她借某3万元给江某,江某出具了借某并答应三年还清,但她没有收到利息及本金。

潘先利被江某以投资福利彩票生意,并承诺1万元每月有400元利息,于2007年1月8日被江某骗去3万元、2008年2月23日被江某骗去5万元。到2008年5月江某就没有支付利息了。

5、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借某。证明2006年期间,她通过江某的妹妹江某认识了江某。2007年2月,江某说其在做彩票机生意,每投资1万元每月分红400元,三年后还本并问她愿不愿投资。后来她于2007年2月13日向江某提供的账号上打款6万元,同年9月江某问她还投不投资,她见江某耿直,就于9月20日又打款6万元给江某,后于2008年5月8日、6月13日共计向江某投资了8万元,她一共投资20万元,分得利息10.32万元。江某向她出具了二张某丁某,一张某丁额12万元,一张某丁额8万元。

6、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借某。证明2006年,她通过江某认识了江某,其间江某叫她投资福利彩票机器,一台机器投资1万元每月可分红400元,三年退还本金,由于她经常看见江某从江某那里分钱就相信了并开始拿钱投资福利彩票机。她在2006年被江某骗去2万元,2007年被江某骗去6万元,2008年被江某骗去5万元,共计13万元,江某都向她出具了借某的。其间江某分过红利给她,具体分了多少记不清了,一直分到2008年12月,江某后来还了她5000元。

7、被害人冯某陈述、借某。证明她与江某以前是同事。2006年6月,江某多次给她讲其在投资重庆福利彩票投注站,利润可观,并让她投资,还称每个月给她4%的红利。同月14日她在重庆市X区□□坡江某的家里给了江某1.5万元,同年12月10日她又向给了江某2万元,她一共被江某骗去3.5万元,有江某出具的借某为据,其间她一共分得红利7800元。

8、被害人郝某陈述、借某。证明她是通过江某认识江某的。2006年6月14日,江某以投资福利彩票为由,称一台机器3万元,每1万元每月分红利400元,三年还本。她投资了2万元,开始也按时得利息,后来她在2007年7月16日、2008年6月15日分别追加了3万、5万元投资,她一共投资了10万元。江某向她出具了借某的并一直支付利息到2008年12月,她共得利息5.24万元。

9、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借某。证明她是通过江某认识江某的。2006年,江某经常到她与江某等人在南坪的租赁房来耍,并见江某每个月都会给江某等人现金,后从江某处得知其在向江某投资搞彩票投注机,一台3万元,投资1万元每月有红利400元。她信以为真,在2006年6月30日找到江某表示想投资福利彩票投注机,江某同意后她就汇了3万元到江某的账户上,并在同年8月开始得利息,江某出具了借某。后来她觉得收益还可以,就在2007年2月5日追加投资3万元,江某同样出具了借某,同年9月1日她又投资了6万元,江某收回前两张某丁某出具了一张12万元的借某给她,2008年3月她还向江某投资了3万元,利息一直支付到2008年8月,后来就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在她的催要下江某大概支付了1.2万元左右,就没有支付过了。2009年4月,江某在其家中对她们说并未投资福利彩票投注站,后来就再也未露面了。她一共被骗15万元,有二张某丁某,一张某丁额12万元、一张某丁额3万元。一共收到9.6万元利息,。

10、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借某。证明江某是她丈夫江某设的妹妹。2006年6月,江某找到她称其有能力去购买到销售福利彩票的机器,一台机器要3万元,每1万元每月有400元利息,以后本金还要还她,她觉得利润高就向江某投资了1万元。2007年5月28日,江某又来找她借某,她见之前借某的1万元江某都按时给了利息,就又借某4万元给江某,之后江某仍然按时付息,又过了二个月江某又找她借某,她又借某3万元。她一共借某8万元给江某。

11、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借某。证明她与江某曾是邻居。2006年下半年,江某对她称其在开彩票投注站,并叫她投资,每台机器要投资3万元,每1万元每月返利息400元,三年还本金。她在2006年7月20日向江某投资了3万元;同年10月30日,向江某投资6万元;2007年3月21日,又向江某投资6万元;2008年2月29日,再次向江某投资5万元。江某于2008年5月就没有返利息了,也找不到人。她一共被骗20万元,得到10.68万元利息。

12、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协某、存款回单。证明他和江某以前是□□制线厂的同事。2006年8月,他在□□碰见江某,在交谈中江某告诉他其在投资福利彩票投注站,而且称每投资3万元每个月可以拿1200元分红,还问他有无兴趣投资。他因和江某是以前是同事、邻居就相信了,并于2006年9月先后2次向江某共计投资6万元。他共得到红利5万余元。

13、被害人陈某己的陈述、借某。证明2006年11月底,她在江某家里耍,江某叫她一起投资购买彩票机,一台彩票机3万元,每月分红1200元,她就投资了3万元,得了约3个月分红3600元。后江某说有人退出并叫她投资,她就拿了8万元给江某,得了一年多的分红7万余元。后来江某称要去投资线路板生意缺钱,找她丈夫程宏借某6万元,写了借某并约定了相同的利息,后又找她借某1万元。过了两个月她发现江某不能支付红利了,才知道江某实际上是把别人的钱借某东墙补西墙,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让她去投资,然后以分红名义到处骗钱。

14、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协某、借某。证明她与江某是邻居。2006年12月的一天,江某跟她聊天说,其通过重庆福利彩票中心一个工作人员联合在重庆福利中心租彩票机器,一台3万元,并由其和福彩中心的人员一起将机器拿来给别人买彩票,江某叫她也投资做这个生意。后来她先后三次共计向江某投资了3万元,分红利一直到2009年1月,共计得红利1.58万元。

15、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协某。证明她和江某以前是线厂的同事。2006年底,江某对她说有一个赚钱的好办法,去购买福利彩票的机器,3万元一台,可以租出去赚钱,她同意后在2007年1月将3万元交给江某,她们还签了协某,由江某每月向她支付红利2400元。由于见江某按时付红利,她又在同年4月8日追加2万元的投资,大概到了2008年底就没有收到过红利,后来就联系不上江某了。她共从江某那里收到红利大约4万元。

16、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借某。证明她通过江某认识江某。2007年1月,江某告诉她其在江某处投资每个月都有红利,后来她问江某在做什么投资,江某就告诉她是投资福利彩票机,一台机器3万元,每1万元每月能收红利400元,三年到期还本。她觉得还可以,就于同月中旬向江某的账户上打了3万元,过了半个月江某还向她出具了借某,之后江某也按时支付利息。同年6月,她追加投资4万元,江某同样出具了借某;2008年1月,她见收益还可以又投资10万元,江某重新出具了借某。2008年5月,江某称其到广州去投资线路板,找她借某5万元,并承诺每月3000元利息,但后来她并没有收到利息,从当月起也没有收到之前投资17万元的利息。2008年底时,江某与她算了账后还欠她9万余元,并出具了借某。2009年4月,在江某家中,她才知道江某并没有投资福利彩票机,后来更联系不上江某了。她从江某那里得了4.6万元,后来江某又陆续拿了1.8万元给她。

17、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协某、借某。证明她与江某曾是邻居。2007年1月,江某对她说,重庆市福彩中心在全某建福彩投注站,每投资1万元,每月可得分红400元,她后来投资了3万元,并与江某签订了协某。2007年9月30日,她又向江某投资了6万元,并重新签了协某。2008年9月1日,江某说其小孩上大学差学费,找她借2万元,还是按投资的比例分红给她,她就又借某2万元,这次直接将三次的投资写成一张某丁某。2009年1月,江某就没有付利息了,人也找不到了。她共被骗了11万元,得了2.12万元红利。

18、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借某。证明2007年1月,江某找到他妻子张某丁仙,称其能买到福利彩票的销售机器,且1万元钱每个月能得400元分红,一台机器要3万元。他妻子与他商量后,于同年2月9日向江某投资2万元,江某出具了一张某丁某。在给了八个月的红利后江某就没有再付红利,也联系不上了。他一共得了6400元红利。

19、被害人刘某庚陈述、借某。证明2008年3月,江某找她商量,让她投资彩票机,并称每3万元一股,且每月有1200元返利,过了几天她就决定投资3万元,江某向她出具了借某。但江某拿了六、七个月的返利后就没有再拿了,也联系不上了。她共得了8000余元返利。

20、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借某。证明2007年7月,江某叫她投资彩票投注站,每投资1万元每月分红利400元。当时她觉得还行,就在同月25日向江某提供的账户上打款21万元,江某还出具了借某。之后江某也按时返利,所以她在2007年11月,又向江某的账户上打款8万元。但是到了2008年2月,江某就没有返利了,后来也联系不上了。她共得了6.84万元红利。

21、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协某、借某。证明她与江某是朋友。2007年9月,田某某给她、何某、王某某讲起其在江某处投资福利彩票机,每月分到投资款4%的红利,三年后还本。她与何某、王某某就商量由她出2万元、何某出3万元、王某某出4万元向江某投资,后于同月30日,由田某某联系江某,她们就将9万元交给江某,江某向她出具了一份4万元的投资协某,向何某签了一份5万元的投资协某。2008年8月,江某找她继续投资,她于同月底又投资了2万元,后来江某向她出具了一张11万元的借某,作为她、何某、王某某三人的总投资。她们之前投资的9万元一共得到4.32万元红利。

22、被害人何某某陈述与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吻合。

23、被害人张某辛陈述、协某、借某。2007年底,她常和邓某某在江某家里耍。期间她得知有人投资江某在重庆□长寿区福利彩票机器,后来她问江某如何某资,江某谈到重庆□长寿区的彩票投注站的机器都是她投资搞的,每台投注机器的投资金是3万,每投资1万元每月分红400元,三年期满退还本金。她就投资了9万元,并与江某签订了协某,每月领3600元红利。2008年2月,江某又叫她投资,她见之前都按时分红利就答应了,后来江某又拿来一份协某找她签,她就又投资了7万元,每月分红2800元。同年3月,江某说其做线路板生意亏了向她借某2万元,并说好一个月还,但后来江某说把那2万元转为投资。但在2009年1月,就再没分到红利,后来知道江某并没有把钱拿去投资福彩投注站,也联系不上其人。她一共向江某投资18万元,共领了7.84万元红利,江某后来还了她4万元,出具了一张某丁她14万元的欠条。

2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协某。证明江某是她大嫂的姐姐。2007年上半年,江某找到她称其在重庆开彩票投注站并叫她投资,每月可以分利息和红利,每台机器投资3万元。她在2007年11月1日拿了6万元到江某家中给江某,并签了一份协某,三年还本6万元,每月红利2400元,到2008年6月,她共领到1.92万元红利,之后就杳无音信了。她投资的6万元中有3万元是殷某壬的。

25、被害人殷某壬的陈述、借某。证明2007年她在邓某某家做保姆期间,得知邓某江某处投资了3万元做彩票机器,每月得红利。她也想投资,就找到邓某某联系江某,2007年11月,她和邓某某到江某家,向江某投资了3万元做彩票机器,并签订了协某,每月1200元,三年还本。2008年5月,她共得了7200元红利,见收益还可以,就又找到江某投资了3万元,也签了协某,次月得到2400元。后来拿不到利息了,她就去找江某,江某称亏了,并把协某收回去换成一张6万元的借某,但后来江某一直不兑现,并说要除去利息和机器磨损费,就把6万的借某收回去给她出了一张4.44万元的借某。第一次投资6万元是她和邓某某各投资3万元。

26、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协某。证明江某是其弟媳江某的姐姐。2008年1月,她见江某付钱给别人就问其原因,江某称是投资福利彩票机器的分红,一台机器3万元,每1万元每月得400元红利,她觉得可以,就在同月20日向江某投资了6万元,签了一份协某,江某也按时付每月2400元红利。在同年4月1日,她又与江某签了一份协某,再次投资6万元,江某也按时把每月4800元的红利交给她。直到2008年12月,江某就没有拿钱给她了,也联系不上江某了。她一共得了5.28万元红利。

27、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借某、存款凭条。证明2008年2月左右,她姨妈的儿媳江某多次找她借某去做生意,后来又叫她出资3万元由她去买一台销售福利彩票的机器,每个月可以分红2000多元。她于同年4月26日向江某的账户上打了1.5万元,6月15日又向江某的账户上打了5000元,后来她听说她丈夫的姐姐薛某也被江某骗了8000元。江某并没有买福利彩票机器回来,也找不到其人了。后来找到江某就让其出了一张2.8万元的借某,包括薛某8000元。

28、被害人陈某己的陈述、借某。证明他与江某是邻居。2008年6月,江某多次在聊天时谈到其在投资重庆福利彩票投注站,利润可观,并让他投资,每个月给他投资资金6%的红利,投资3万元每月返1800元,三年退还本金。他觉得可以就同意了。2008年12月16日,她给了江某3万元,江某给他出具了借某。大约过了10天,江某又找他借某5万元,也出具了借某。他得了两个月共3600元红利后就联系不上江某了。

29、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借某。证明2008年,江某叫她一起去投资彩票机,每投资1万元可以分红400元,她相信后就在同年4月向江某投资了3万元,江某开始每月付给她1200元红利,她见江某讲信用,所以后来江某又来找她投资时她也相信了,并于同年7月再次投资2万元,这次后开始两个月还是按时打的款,但后来就需要向江某催要,再后来就联系不上江某了。江某都向她出具了借某的。

30、被害人薛某陈述、存款凭条。证明江某和她丈夫是姨姊妹。2008年5月,江某向其借某8000元,没过几天江某又打电话来要求借2000元,凑足1万元作为投资彩票。她同意借某8000元作为投资彩票,但没有另借某给江某了。江某还说,投资彩票1万元每月分400元红利,三年还本金,并承认帮她垫2000元。次月,江某就给她打来400元红利,过后就与江某失去联系了。

31、证人殷某癸的证言与被害人殷某壬的陈述吻合。

3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1年5月,他申请了一台福利彩票机出售彩票,江某曾经帮他卖彩票到2005年下半年,江某没有股份。

33、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她曾在长寿区帮陈某某卖彩票。在此过程中,她发现卖彩票的利润很高就想自己搞,由于没有资金就找些人来投资,并承诺每3万元每月返1200元利息,三年后还本。但是她并没有去办理彩票投注站,也没有去民政部门、彩票中心问过此事,只是在收了第一笔钱过后半年左右听说没有熟人办不下来,但又由于她都按许诺的金额兑现了利息,她怕不继续兑现下去那些人闹,就只有继续给后来那些人说做彩票生意,骗其投资来兑现之前收钱那些人的红利。

2004年6月,她叫杨某丙投资她的彩票生意,并称每投资3万元按月可分1200元的红利,杨某丙就同意了。杨某丙在2004年6月给了她2万、2005年8月给了她1.5万、2006年12月给了她1.5万、2007年3月给了她1.5万、8月给了她6万、12月给了她6万、2008年分两次共计给了她10万,共计28.5万元。杨某丙的红利她基本上是给完了。她给杨某丙出具了2张某丁某,金额共计29.6万元,其中4万元不是投资彩票的,杨某丙给她投资彩票机的金额是25.6万元。

2005年5月,杨某戊从她卖彩票的地方过路,她就对杨某戊说现在投资彩票行业很赚钱,每投资3万元,每月可分红利1200元,后来杨某戊分三次共计拿给她4万元,第一次2万元、第二次1.5万元、第三次0.5万元。给杨某戊红利数额记不清了。

2006年左右,她通过潘先利认识了董某某,她告诉董某在做彩票生意让董某点钱入股,并答应每出资1万元按月支付利息400元,在2008年8月,董某某给了她3万元。给董某某的红利记不清了。同时,她也对潘先利说她在做彩票生意,也承诺了相同的返利条件,后潘先利分两次共给了她8万元,一次3万元、一次5万元。给潘先利的红利也记不清了。

2006年,她通过其妹妹江某认识了梁某某,她就对梁某某说自己在做彩票生意,并称每投资1万元,月分红利400元。后来梁某某分四次给她共计20万元,第一次向她银行账户上打款6万元、第二次打款6万元、第三次打款3万元、第四次拿了5万元。她给了梁某某10.32万元红利。

2006年,她通过江某认识了雷某某,她便叫雷某某来投资她的彩票机,每投资1万元,月分红利400元,三年后退还本金。后雷某某分三次把钱打到他的银行卡上,第一次2万、第二次6万、第三次5万,共计13万元。给雷某某的红利数额记不清了,另还了其5000元。

2006年6月,她对冯某说她在做彩票生意利润可观,并叫冯某投资,每投资3万元,按月有4%的红利,冯某见利润高就同意了,并分两次给了她3.5万元,第一次给1.5万元、第二次给2万元,她一共给了冯某7800元红利。

2006年6月左右,她对郝某说投资彩票很赚钱,每投资3万元按月可分1200元红利。郝某见利润高就分三次给了她10万元,第一次给2万、第二次给3万、第三次给5万,她给了郝某5.24万元红利。

2006年6月,徐某某找到她要求投资彩票投注机,并在同月底打给她3万元,她按月支付1200元红利。到2007年2月5日,徐某动追加了3万元投资,同年9月,她又向徐某嘘有人急需用钱要退出投资6万元,徐某快就同意了,在9月1日打了6万元给她,后来她又多次找徐某某,后徐某以投资彩票机名义打了3万元给她,徐某某共给她15万元,她给徐9.6万元红利。

2006年6月,她对罗某某说她有办法买到福利彩票投注机来赚钱,每台机器要3万元,每投资1万元每月分红利400元,罗某某觉得利润可以,当时就给了她1万元。2007年5月,她叫罗某某再投点资,罗某某见每月都有红利认为是真的,又给了4万元,过了段时间她又去找罗某资,罗某某再给了3万元。罗某某共计给了她8万元,她给了罗某某2.8万元红利。

2006年7月,她找到施某某说她在开彩票投注站叫施某投资,每台机器3万元,每投资1万元每月可分红利400元,三年还本金。施某2006年7月20日左右给了3万元。过了2、3个月,她又叫施某投资,施某之前都按时分到红利就在同年10月30日又给了6万。过了几个月,她又叫施某投资,施某某相信她,于2007年3月21日又投资6万元。大约过了一年,她又叫施某某来投资,施某得她讲信用,于2008年2月29日再次投资5万元,施某某共计给她20万元,她给施某某10.68万元红利。

2006年8月左右,她对秦某某说她在做福利彩票投注站生意,每投资1万元每月可以得400元红利,秦某某就相信了。2006年9月的一天,秦某某与她签了协某,并在9月底和10月两次共计打款6万元给她。她给了秦某某5万元红利。

2006年11月左右,陈某己到她家,她让陈某起投资彩票机,每投资3万元每月分红利1200元,陈某己就给了3万元给她作为投资款。过了一段时间,她对陈某己说有人退出,叫她来补缺,陈某己就又拿了8万元作为投资。不久,她因急需用钱找陈某己、程宏借某7万元。她给了陈某己7.68万元红利。

2006年12月左右,她跟文某某说她彩票中心有熟人,可以搞几台彩票机出来,每台3万元,一台每月可分1200元红利,文某某就分三次给了她3万元。她给了文15800元红利。

2006年底,她对以前的同事吴某某说一起搞福利彩票机,每1万元每月400红利,吴某意后就与她签了协某,2007年1月吴某她3万元,4月又给她2万元,她给了吴4万元红利。

2007年1月左右,邹某某找她问投资彩票机的事,她就对邹某某说每投资3万元每月分红利1200元,后邹某某投资了3万元,她也按时支付红利,几个月后邹某某主动追加4万元投资。再后来邹某某又投资10万元。之后,她又叫邹某某和她一起做线路板生意,邹某某又给了她5万余元。邹某某一共给了她22万元,她给了邹某某4.6万元红利。

2007年1月,她对以前的邻居田某某说重庆福彩中心要在全某建福彩投注站,她有办法可以搞到几个,并承诺每投资1万元每月分红利400元。田某某同意后就与她签了一份协某,当场给了3万元,后来田某某又投资了6万元。2008年9月,她又找田某某借某2万元,并承诺每月红利还是400元。田某某一共给了她11万元,她给了田2.12万元红利。

2007年2月期间,她对张某丁仙(黄某某妻子)说她可以买到彩票机,叫张某丁投资,并承诺每投资1万元每月分红利400元,张某丁意后就在2月9日打了2万元作为投资款,她给了张某丁仙夫妻6400元红利。

2007年6月左右,她对刘某庚说让其投资彩票机生意,3万元一股,每股每月可分红利1200元,刘某庚就投资了3万元,她给了刘某庚8000元红利。

2007年7月,她对李某某说她在做彩票生意,让李某投资,并承诺每投资1万元每月分红利400元,李某某同意后分两次往她的卡上打了29万元,一次打21万元、一次打8万元。她给了李某利6.84万元。

2007年9月,田某某对她说有几个人想投资彩票生意,叫她30日到交通银行拿投资款。到了后,她看见蒋某某、何某、王某某、田某某在那里,一共给了她9万元,还与蒋、何某别签了一份金额4万、一份金额5万的协某。之后,蒋某某在2008年8月又投资2万元。她一共给了蒋某某、何某、王某某4.32万元红利。

2007年11月左右,张某丁问她是不是在做彩票投注机生意,她就向张某丁绍每投资3万元每月分红利1200元,张某丁要求投资,她还把部分在她处投资的人带到农家乐、南山去耍,以便那些人相信她。2007年12月她与张某丁签订了一份协某,并给她打款9万元,她也按月支付红利,之后她又找张某丁投资,张某丁见能按时得到红利,就又在2008年2月投资了7万元,后她向张某丁借某2万元,不久她对张某丁说借某2万元转为投资,张某丁意。张某丁一共给了她18万元,她给了张6.48万元红利,还了4万元本金。

2007年下半年,她对邓某某讲她在重庆做彩票投注机生意,让其也来投资,每投资1万元月分红利400元。后在2007年11月1日,邓某某、殷某壬就到她家拿了6万元给她投资彩票机,她们各出3万,她们还签了协某,她给了邓某某、殷某壬1.92万元红利。

2007年11月,殷某壬又主动追加了3万元,她给其9600元红利。

2008年1月,邓某某见她拿钱给别人便询问原因,她说是别人的分红,有人在她处投资彩票生意,每投资3万元每月分红利1200元。后邓某某主动要加入并拿了6万元投资,她们还签了协某。过了2、3个月,邓某追加了6万投资。她给邓5.28万元红利。

2008年2月,她找陶某某、薛某夫妻借某,开始他们不同意,后来她又说干脆拿点钱给她作为投资彩票生意,投资3万元每月可分红利2000多,他们就分两次打给她2万元,一次1.5万元、一次0.5万元。她给的红利记不清了,她后来向他们出具了借某,还把薛某妹妹薛某8000元投资款也写在了一张某丁某上。

2008年6月,她对陈某己说她在做彩票生意利润可观,并叫陈某来投资,按月分红利。后陈某己分两次给了她8万元,一次3万元、一次5万元,她给了陈3600元红利。

2008年的一天,她对龙某某说她准备投资彩票生意差点资金,让其来一起投资,还对龙某每投资1万元每月分红利400元,后来她又找到龙某某谈投资,龙某同意。龙某某在同年4月、7月分别给了她3万元、2万元。她给龙某某的红利记不清了。

她在签借某的时候有时签的“江某”、有时签的“江某”。

34、抓获经过。证明2011年6月18日,被告人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35、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江某身份信息。

36、重庆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证明。证明江某未获得该中心授权从事福利彩票相关工作。

37、活期明细。经被告人江某辨认属实。

对于被告人江某提出的其已经向部分被害人还款,涉案金额应为65.8万元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中除少数返利数额不能确定外,江某供述到的向被害人返利数额、还款数额均能够得到多数被害人的印证,但现尚有180余万元不能偿还,且其也未提供任何某据予以佐证。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投资福利彩票生意等手段骗取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某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诈骗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江某退赔被害人杨某丙18.22万元、退赔董某某3万元、退赔潘先利6.04万元、退赔梁某某9.68万元、退赔雷某某12.5万元、退赔冯某2.72万元、退赔郝某4.67万元、退赔徐某某5.4万元、退赔罗某某5.2万元、退赔施某某9.32万元、退赔秦某某1万元、退赔陈某己10.32万元、退赔文某某1.42万元、退赔吴某某1万元、退赔邹某某15.6万元、退赔田某某8.88万元、退赔黄某某1.36万元、退赔刘某庚2.2万元、退赔李某某22.16万元、退赔蒋某某3.04万元、退赔何某2.08万元、退赔王某某1.56万元、退赔张某丁6.16万元、退赔邓某某2.04万元、退赔殷某壬4.92万元、退赔邓某某6.72万元、退赔陶某某2万元、退赔陈某己7.64万元、退赔龙某某4.24万元、退赔薛某0.76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人民陪审员刘某庚镅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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