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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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1月4日被广东省清远市X区分局抓获;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年11月8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乙,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甲及其辩护人董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20日夜晚8时许,被告人董某甲因经济纠纷,与罗山县X组居民张保奇发生口角后厮打,厮打中董某甲随手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对张保奇头部砸一下,当场致张头部出血。张保奇于2004年8月2日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张保奇系被他人钝器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董某甲事先没有预谋,临时起意伤害被害人的,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某,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甲与被害人张保奇原系邻居。2004年7月20日夜晚8时许,因经济纠纷,董某甲到张保奇家算账。在张保奇院内,双方发生口角、厮打,董某甲随手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将张保奇头部砸伤。张保奇随后被送往罗山县人民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2004年8月2日死亡。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张保奇系被他人钝器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在本案审理中,被害人张保奇的近亲属丁明辉、张玉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明辉、张玉峰与被告人董某甲就民事赔偿事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董某甲赔偿了丁明辉、张玉峰的经济损失,丁明辉、张玉峰对董某甲表示谅某,建议人民法院对董某甲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2011年9月16日证言:2004年6月(农历)的事,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是夜晚7点多的事。张保奇和丁辉(张保奇妻子)在我门口压水井那洗衣服。我在家听到丁辉喊,说张保奇头打开了,我跑出去看。我发现张保奇头在冒血,我就和丁辉将张保奇送到周某卫生院,包扎后我就到派出所报了案。我没有直接看到董某甲打张保奇,之前我只听到张保奇和董某甲吵嘴,我觉得应该是董某甲打的,我出来时董某甲就在附近站的。等我从医院回我家我就找董某甲,但是董某甲不在家,从那以后就没见过他。当时我老婆蔡艳玲在场,董某甲英打罢后才到的现场。

2、证人丁×辉(曾用名丁×)2011年9月13日证言:我是张保奇以前的妻子。2004年农历6月初4的夜晚7点多钟,我在我家院子里洗衣服,张保奇压水帮我,当时我和张斌及蔡艳琳家共同一个院子。正在洗衣服时,董某甲进到院子,我看到董某甲到了院子,我准备进去搬凳子给他坐。董某甲进门后上来就骂张保奇,说我家欠他钱。张保奇说结完了,不欠他钱,董某甲顺手拿我院子压水井旁边的大半截的红砖往张保奇头上就扪,张保奇当时没注意,没反应过来,头上冒血了,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是头的哪边。我看到张保奇头上冒血就喊,这时张斌和蔡艳琳就跑出来了。张保奇就叫我说头出血了,他就昏迷过去了。我就过去扶着张保奇,张斌在外找了个港田,我就带着张保奇到周某卫生院了。在路上是我一个人,我打电话让张斌报的警。我在出门时发现董某甲英也到我家院子去了。后来董某甲怎么跑的我不知道。我到医院之前董某甲还没走。在周某卫生院缝完针之后就转到罗山县人民医院。张保奇于2004年农历6月17日的早上5点多就过世了。当时在罗山县人民医院拍的片子是张保奇脑干砸塌了,医生就说没救了。董某甲打张保奇是因为我家盖房子的事,当时张斌、张伟我三家一起盖的房子,在董某甲买的钢筋和建筑材料,我的房款都付清了,张斌、张伟付没付我不清楚。头天夜晚董某甲老婆吕宏问我说我有一点账没结,我当时说结罢了。第二天夜晚董某甲就到我家将张保奇打了。

3、证人董×英2011年9月14日证言:具体年月忘了,因为我有辆四轮,我弟董某甲开的,另外董某甲那时还在卖钢筋的,张保奇盖房子时用他的钢筋,同时董某甲还垫有加油钱,算账吵起来的。那天夜晚吃罢饭,张保奇或丁辉到我家去,叫我大女儿去喊她小舅董某甲到他家去算账。一会儿董某甲到张保奇院子里,我在院子外玩的,可以看得很清楚。不大会就听到董某甲同张保奇争吵起来。此时我家电话响了,我回去接,接后又出去看。他俩个在吵并撕巴的。张斌也过去了。张保奇两口子、张斌都同董某甲撕巴,将他搞倒在地。见此情况,我就上去说:“你们这是搞某事。”董某甲乘机从地上起来,我见他从地上抓个啥东西朝张保奇扔去,张保奇脸上就在流血,湾里好多人来看热闹。不知道谁找港田将张保奇拉到周某卫生院包扎。董某甲不知道到哪儿了。张保奇几天后死在人民医院。

4、被告人董某甲2011年11月4日供述:2004年阴历6月份的一天晚饭后,张伟的女儿喊我到张保奇那儿算账。我去后,发现张保奇在院子里压水。因为张保奇在我那儿买的水泥,欠我1000元左右的钱。因为这事我俩就吵了起来。张保奇就打我,这时张保奇的二哥也出来了,二人打我一个人,并将我按倒在地。我顺手在井旁拿了一块半截砖就拍了当中一个人的头。我当时不知道打的是谁,后来知道拍张保奇头上去了。最后我二姐董某甲英来劝架,我就起来了。听到说张保奇头打开了。我就趁机跑了。

其2011年11月8日供述:2004年阴历6月份的一天,我吃过夜饭,我外甥女张婷来喊我,说张保奇喊我去算账。当时张保奇在他家门口压水井旁,有没有其他人我没在意。张保奇问我还欠我多少钱,我说是800-900块钱。张保奇说张伟欠他有钱,让张伟给我。我说不可能,各算各的。之后张保奇就骂我,我俩就打起来了。打的时候,张保奇二哥张斌也从屋内出来了,二人将我按倒在压水井的旁边,我就顺手从水井的旁边拿了一块半截砖就打了过去。因为二人将我按的喘不过气,我才拿砖打的。当时不知道打的是谁。打完之后,我姐董某甲英就过来劝架,我们就劝开了。这时才发现打的是张保奇,而且听他们在那喊,说张保奇的头打开了。我就跑了,后来打电话回家问情况,说张保奇不好,之后就跑到广东去了。在广东给家打电话,才知道张保奇死了。

5、被告人董某甲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在卷。

6、抓获经过在卷。

7、被害人张保奇户口注销证明在卷。

8、罗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1年12月20日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在卷。

9、人民调解协议书、谅某在卷。

10、张玉峰2011年12月23日出具的一份申请书在卷。

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卷。

12、尸体检验报告书在卷。

13、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及情况说明在卷。

14、被害人张保奇死亡医学证明书、住院病历在卷。

另有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调解笔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某、领条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董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董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某,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祖华

审判员张学军

审判员杨伯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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