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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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3月8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恒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8日夜晚,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强(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罗山县尤店万林种猪场翻墙入内,盗窃铸铁漏缝板10块。次日晚,二人又以同样手段盗窃铸铁漏缝板45块,被人发现后李某强当场抓获,铸铁漏缝板被追回。经罗山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盗窃的铸铁漏缝板每块价值人民币184元,李某伙同李某强盗窃铸铁漏缝板总价值人民币1012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称,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才起偷盗之心的。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8日夜晚,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窜至罗山县尤店万林种猪场,翻墙入内,盗窃铸铁漏缝板10块。次日晚,二人又以同样手段,盗窃该处铸铁漏缝板45块,被人发现后,该45块铸铁漏缝板被追回。经罗山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铸铁漏缝板每块价值人民币184元。李某伙同他人盗窃铸铁漏缝板总价值人民币10120元。

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从事废品收购生意,其家庭现有五人,其父亲身患尿毒症(晚期),其母亲身患精神病,其妻子身患甲状腺癌,儿子失学,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建议人民法院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对其判处缓刑。

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李某亲属代其退赃人民币184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证实:

1、被害人尹×国2011年4月30日陈述:昨天夜晚22点49分,我猪场前面一家猪场老板郑×辉给我打电话说他回家的时候,发现在我猪场东边路上停着一辆港田,那条路平时根本没有人走,我想可能是小偷来偷东西的,我就对他说我就过去,让他帮忙从我猪圈南边往那港田走,随后我就和我厂的彭×敏一起开车从北边土路上绕过去,等我赶到猪场东边的三叉路口时,见一辆蓝色的三轮港田停在三叉路口南边一点,当时三轮旁边没有人,我就站在港田那等车主,过了约有十五分钟左右,见有一个人从猪场东边院墙往港田方向走来,到了港田边上,我问港田是谁的,他说是他的,我问他是干啥的,他说他是下黄鳝的,我就说下黄鳝的工具在哪,他没有吭声,我用手电一照,发现他身上有铁锈,彭全某车灯往我猪场院墙照,我发现外面有一堆东西,,我一看是我场的铸铁板,我就打电话报警,那个人一听我报警转身就想跑,我和郑×辉两个上去将他拉住了,没让他跑。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就将他带走了。派出所的人来了以后,我们一起去看,发现有一堆铸铁板放在东院墙外一个小屋东边,有二十二块,在靠近小屋西南角有一个黑色的夹克上衣,里面有一盒红旗渠烟,一把钥匙,还有一个火机;在猪场的北墙外也有一堆铸铁板,有二十三块。这些铸铁板的学名叫铸铁漏缝板,是我2002年从新乡买的,是56×1.1米的,铸铁栅拦式的,是整体的,不是焊接的,每块当时260元。

其2011年5月9日陈述,铸铁漏缝板总共被盗275块。

2、证人郑×辉2011年4月30日证言:2011年4月29日22时许,我骑摩托车从罗山回来,经过尹前国猪场东院墙,在三叉路口见到停一辆摩托车,我一直经过走回到我的猪场,我就给尹×国打电话说了情况。我就拿一手灯和铁棒(钢筋棍)往停摩托车的方向走,我去蹲了约五分钟,尹×国开着车过来了,我就起来了,我俩站在三轮车旁边,又过了五分钟,从东围墙放铁板处走过来一个人,来到车旁,我们就问他是干什么的,他回答是下龙虾的,我们又问他网呢,他不吭声,尹×国那手电照他身上有铁锈,就说他是偷东西的,他听了之后就想跑,我让他蹲下,并说不听话就打他,开车的彭经理往前开车调头时,发现东围墙外有铁板,我们就问他铁板怎么回事,他说不知道,不是他弄的。后来尹×国打电话报警了,又在围墙北边发现了铁板。过一会儿你们公安民警过来将他带回派出所了。

3、证人马×成2011年4月30日证言:昨天下午19点多,李某强和李某华在我那里卖了两港田废铁,一共卖了2570斤,共3675元,钱给李某强拿的,他们约20多点走的。李某华我认识,他原来在我那卖偷的东西被处理过,是罗山东铺人,离城不远,今天上午9点多钟,他开港田又来卖了四袋子铸铁,都是砸碎了的,一共380斤,给他550元钱,我问他上午才收的不,他说不是,昨天上午他俩个买一点分的,一人一半,他说李某强那一半还没有卖,然后卖了就走了。

4、证人李×强2011年4月30日证言在卷,证明其29日下午与李某到尤店万林种猪场收废品卖了3675元,及其当夜找丢失的东西被抓住的情况在卷。

5、被告人李某2012年2月13日供述:去年下罢秧的一天,李某强给我打电话说尤店万头猪场有不少破烂卖,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俩个是上午开港田去的,那个猪场位于尤店罗洼往罗高公路南边一公里,路东边约200米。我俩进去转约一个多小时,因老板不在,我们没有收成,十一点多的时候,那个猪场在检修,里面有好大的空场子没有人,靠西南的瓦房里有好多下水道的板子,我俩就商量趁天黑去弄一点出去卖。中午在罗洼街上吃饭后玩到天黑,我俩到猪场后面东南角,港田停在离猪场约有500米,我俩地走过去,到那后,我翻墙进去,到堆板子的瓦房里,李某强站在外面,我从瓦房的窗子往外递了十块板子后,我从院墙翻出来,每人分了五块板子,搞了近两个小时,回来后,把板子卸下来放在我屋里,李某强就回了。第二天上午,我和李某强约好还去那个猪场收废品,七点多就去了,去了后我们忙着收废品,又收又切,一直忙到下午十七至十八点,然后将收的废品卖给312国道南边水利局维修厂院子里的老马废品收购站了,卖了3700元钱左右,卖后我俩吃快餐,吃罢饭后,我俩商量还去偷那板子,具体是谁提的我记不清了。因为当天晚上我们收的废品还有一部分在我车上没有卖完,就把港田开到李某强在城关大圆上马园搭的废品收购点的院子里放着,然后开李某强的港田去了,我们走的时候大约21点多,那天夜里刮好大的风,我们到头一天偷板子进的土路上,把港田停在离堆板子屋有100米左右,我们地走过去,还是我翻东边的院墙进那屋,还是从窗子往外递板子,李某强在外面接,这一次搬有多少我也记不清,我从里面往外面翻,李某强在外面接我,这时发现停港田的地方有亮,有人说话,李某强说去瞧瞧,李某强去的时候我还没有从院墙上跳下来,李某强去后我听见好大说话声音,就知道不好,我从院墙上跳下来往南走了。我偷的五块板子在事发的第二天上午被我砸碎卖给收废品的老马了,卖了约有500元左右,具体我记不清了。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卷。

7、罗山县公安局尤店派出所2011年4月29日出具的提取被盗45块铸铁漏缝板的现场提取笔录在卷。

8、罗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1年4月30日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卷。

9、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2012年2月23日出具的关于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卷。

10、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在卷。

11、被告人李某的无犯罪前科证明在卷。

12、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在卷。

13、罗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2年3月18日出具的抓获经过在卷。

14、被害人尹前国2011年4月29日领回被盗铸铁漏缝板45块的领条在卷。

另有被告人李某亲属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

1、罗山县X村民委员会2012年3月31日出具的书面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李某家庭现有五人,其父亲身患尿毒症(晚期)、其母亲身患精神病、其妻子患甲状腺癌,儿子失学,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等情况。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建议人民法院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对其判处缓刑。

2、罗山县人民医院2012年3月20日出具的被告人李某的父亲李某明患尿毒症的诊断证明及2010年9月7日的出院证在卷。

3、罗山县人民医院2010年12月5日出具的被告人李某的妻子冯德荣患甲状腺癌的诊断证明及2010年12月13日的出院证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退赃,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鉴于李某系因家庭生活困难才实施盗窃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庭现有多名亲属身患重病等实际情况,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赃款1840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给被害人或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祖华

审判员丁辉

人民陪审员谢长春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胡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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