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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莉,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李某甲、李某乙于2011年6月14日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出返还房屋并赔偿超期占用房屋每月损失5000元(从2011年5月11日起至搬出日止)。该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吴某不服该判决于2011年10月20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中,上诉人吴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向本院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吴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贵瑛

审判员刘某成

审判员李某本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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