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莉,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李某甲、李某乙于2011年6月14日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出返还房屋并赔偿超期占用房屋每月损失5000元(从2011年5月11日起至搬出日止)。该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吴某不服该判决于2011年10月20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中,上诉人吴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向本院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吴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贵瑛
审判员刘某成
审判员李某本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