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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乙与被告周某丙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乙,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丙,男,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乙与被告周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某丙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乙起诉,要求被告周某丙给付沙砾款5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从2008年起,被告周某丙在原告周某乙处购买沙砾,2009年1月24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周某丙欠原告周某乙沙砾款22500元,并当日向原告出具了22500元的欠条一张。2010年5月2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周某丙又欠原告周某乙沙砾款275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27500元的欠条一张。另查明,被告周某丙于2009年2月20日、2009年3月1日、2009年4月15日、2010年1月21日向原告周某乙分别支付了现金5000元、5000元、6000元、5000元,合计21000元,至今尚欠原告沙砾款29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周某丙尚欠原告周某乙沙砾款29000元,于2012年1月13日一次性支付。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某丙军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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