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关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户县X组。
诉讼代表人关X,系该组组长。
被执行人户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关某X,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关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征地款16208元,诉讼费220元,执行费150元。该案已经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海青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