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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倪X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倪XX,男,成年,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陈某依据生效的(2006)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3224元,承担诉讼费200元,执行费150元。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6)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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