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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因与程某甲、程某乙、徐某梅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程某甲父亲。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程某甲母亲。

委托代理人,杨春林,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贾某因与程某甲、程某乙、徐某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2月6日程某甲、程某乙、徐某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某甲、程某乙、徐某梅申请再审称,1、程某甲与贾某不在一起生活是有原因的,不是程某甲不愿意,程某甲本人仍愿意共同生活。2、申请人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错误,程某甲与贾某举行了婚礼,以农村习惯已是夫妻,他们共同生活了一年彩礼不应返还。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程某甲虽然与被申请人贾某按照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因此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根据程某甲与贾某同居生活过这一事实酌情判决再审申请人程某甲、程某乙、徐某梅返还婚约彩礼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程某甲、程某乙、徐某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某甲、程某乙、徐某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红莉

审判员邰本海

审判员冯卫疆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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