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46岁。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湘陵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凡某,该厂(原厂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镇镇长。
申诉人郑某因与被申诉人常德市湘陵水泥厂,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水泥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常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要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某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邬文生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佘高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