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郑某与常德市湘陵水泥厂,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水泥购销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46岁。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湘陵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凡某,该厂(原厂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镇镇长。

申诉人郑某因与被申诉人常德市湘陵水泥厂,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水泥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常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要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某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邬文生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佘高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