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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与乔XX等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XX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乔XX,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丁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下岗职工。

被执行人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下岗职工。

申请执行人柳某依据(2008)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26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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