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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王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宜委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

负责人胡某,行长。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珠海市X区人民法院(2010)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1年9月5日履行。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667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某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谭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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