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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女,汉族,西安市X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澄城县X村民。

案由:原物返还纠纷

原告诉称,刘某某驾驶原告所有的红旗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x,行至澄城县县城时被被告扣押至今,经双方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辆并赔偿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扣车属实,扣车原因是因和刘某某有经济纠纷没有解决可以协商处理这事。

经审查明,2011年6月1日13:00时左右,刘某某驾驶原告所有的陕x小轿车行至澄城县X路时,被告以刘某某和他人欠其借款为由,将此车扣押于某环路地运司院内。2012年2月7日被告驾驶该车去西安办事,被西安交警以车辆手续有问题予以扣押。此车系原告从某汽贸公司以消费贷款形式购买,因原告未按时清付贷款,此车后又被雁塔区法院扣押至今,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返还原告袁某红旗牌陕x小轿车一辆(因雁塔区法院扣押此车,视为返还)。

二、被告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袁某扣车损失2300元。

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刚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晓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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