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原审被告新化县中信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住所地新化县X村X号。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伍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化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某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伍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伍某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4206元,减半收取2103元,由上诉人伍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谟贵
代理审判员陈友红
代理审判员肖卫江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黄邵勋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