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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泽生独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汪X、次子汪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吵骂,被告经常欧打原告,原告实在无法忍受,目前,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因此,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一人抚养一个,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西华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5月27日领取结婚证后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汪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汪某。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汪某离婚,被告汪某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提供出证据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泽生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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