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
被执行人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
案由:离婚纠纷财产执行
申请人龚某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自动交付,申请人龚某已于2012年3月14日领取10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烈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