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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盘某某、唐某某、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罗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郴州市涌泉公寓。

被告李XX,男,汉族,住郴州市X路。

被告盘XX,男,汉族,住北湖区人民政府旁边。

被告唐XX,男,汉族住北湖区人民政府旁。

被告盘XX,男,汉族,住北湖区X镇国大金属冶炼厂。

原告罗XX与被告李XX、盘XX、唐XX、盘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罗XX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诉讼保全费295元,合计53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曹XX

审判员张XX

代理审判员罗X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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