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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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行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偷取其对象靳××所保管的钥匙后,在商丘市X街被害人李××的太平鸟服装店专卖店内,用钥匙打开店门入室,盗走人民币446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陈述,证人靳××、吴×证言,身份证明、

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赃款未退还,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1年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艳丽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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