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欧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律师。
被告欧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甲与被告欧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甲于2012年5月3日以与被告欧某乙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5元(已减半),由原告欧某甲负担。
审判长曾国萧
人民陪审员李大红
人民陪审员肖锦标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周瑞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