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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某甲与被告欧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欧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律师。

被告欧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甲与被告欧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甲于2012年5月3日以与被告欧某乙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5元(已减半),由原告欧某甲负担。

审判长曾国萧

人民陪审员李大红

人民陪审员肖锦标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周瑞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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