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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宝鸡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杨陵区X村。

委托代理人张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杨陵区X村。

被告宝鸡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X,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宝鸡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国萍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人民陪审员李建波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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