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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晔

二0一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陈志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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