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井生,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建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相识恋爱,随后被告以上门女婿的身份,将其户口从老家太和镇X组迁入原告所属的城郊乡X组X号,双方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唐某宇。2010年10月,原告达到结婚年龄后,要求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被告一直推诿,并于2011年下月以务工为由外出后便不再与原告联系,也不支付小孩抚养费,鉴于某告已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为落实小孩的抚养问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非婚生子唐某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至小孩成年。被告李某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要求没有意见,愿按原告的意见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同居期间非婚生子唐某宇由原告唐某抚养至成年,被告李某从2012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300元至小孩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二、小孩医疗费及教育费凭票由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各自承担一半;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建道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