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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弓某与被告罗某、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明伟,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熊劲松,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弓某与被告罗某、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弓某于某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弓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60元,减半收取32180元,由弓某负担。

审判长王国丽

审判员熊淑兰

审判员周建民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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