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杨某,女,系第三人刘某丙母亲。
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桂阳县秦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杨某、第三人刘某丙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文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宁建道、罗某华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杨某自愿于2012年4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甲死亡补偿金、生活补助、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150000元;
二、原告刘某甲应退还的安葬费用17454.5元,被告杨某自愿放弃;
三、原告刘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169元,减半收取2585元,诉讼保全费1810元,合计4395元由原告刘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文斌
审判员宁建道
人民陪审员谢某桂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