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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杨某、第三人刘某丙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杨某,女,系第三人刘某丙母亲。

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桂阳县秦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杨某、第三人刘某丙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文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宁建道、罗某华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杨某自愿于2012年4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甲死亡补偿金、生活补助、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150000元;

二、原告刘某甲应退还的安葬费用17454.5元,被告杨某自愿放弃;

三、原告刘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169元,减半收取2585元,诉讼保全费1810元,合计4395元由原告刘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文斌

审判员宁建道

人民陪审员谢某桂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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