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朱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超某、刘某、曹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曹某波,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赵某,男。

被告刘某,男。

被告曹某,男。

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超某、刘某、曹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飞

审判员朱某祥

人民陪审员何检松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袁思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