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XX,男。
被执行人李X,男。
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受理田XX依据(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3280.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分期给付赔偿款,按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李X全部履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执行费698元,由被执行人李X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陈文彬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