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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申请执行李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田XX,男。

被执行人李X,男。

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受理田XX依据(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3280.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分期给付赔偿款,按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李X全部履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执行费698元,由被执行人李X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陈文彬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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