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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申请执行周XX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罗XX,男。

被执行人周XX,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受理罗XX依据(2011)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周XX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5632.32元和申请执行人垫付的一审诉讼费413元及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做被执行人工作主动履行赔偿款5930.32元,对于某余赔款被执行人以子女上学,其母女生活需要自己照顾为由请求分期支付。对于某执行人的请求申请执行人坚决不同意。为此本院于2012年2月4日依法作出裁定,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周XX在城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的工资收入35450元(从2012年2月份起,每月扣留2000元),并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执行。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罗XX仍不断的向各级领导反映,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及时执行。本院会同被执行人单位领导仍不断的做被执行人工作,责令其及时交清赔款。2012年3月23日被执行人已付清下余赔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1249元。该案现已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解除扣留被执行人周XX在城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的工资收入35450元的扣留。

二、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赔偿之给付内容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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