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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向某,男。

被执行人徐XX,男。

本院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向某与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XX履行能力有限,经与申请执行人向某协商,已达成初步执行和解意见。现申请执行人向某提出暂缓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炅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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