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强XX,男。
被执行人刘XX(曾用名刘X),男。
本院于2011年9月6日受理强X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590元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421元和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另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力偿还,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协商于某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详见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二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之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陈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