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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罗某诉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昌亮,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罗某诉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中元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文斌、人民陪审判员谢某桂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罗某、被告邓某及其代理人何昌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罗某诉称,2011年11月12日,被告邓某以开发房地产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原告多次请求被告邓某偿还借款,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邓某返回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邓某辩称,本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是事实,但其中有18万元在被告借款拿到之后又被原告王某的丈夫借走,而且该借款还未期。本被告同意还款,但要等到期后才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2日,被告邓某向原告王某、罗某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并出具了借条一张。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某自愿于2012年5月9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罗某借款本金400000元;

二、被告邓某逾期未偿还,则自2012年5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王某、罗某利息;

三、原告王某、罗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四、其它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被告邓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中元

审判员曹文斌

人民陪审员谢某桂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文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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