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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XX.马XX申请执行李XX、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邵XX,男。

申请执行人马XX,女。

被执行人李XX,女。

被执行人付X,男。

2011年9月8日邵XX、马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X、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李XX外出,工资已被另案申请人刘X申请冻结,本院接受申请人邵XX、马XX申请已于2011年12月29日依法将付X的工资冻结。此案已在执行中,并告知申请人。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岗

审判员: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郭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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