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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XX申请执行张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龚XX,男。

被执行人张XX,女。

本院2011年7月22日受理龚X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张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返还彩礼10000元及陪嫁品(详见民事判决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XX思想情绪不稳,2011年12月25日与申请人谈话并征求其意见,申请人表示,待张XX情绪稳定后再行执行。在此期间经村民委员会证明:张XX原丈夫病故,儿子正在上学,家庭仅有住房四间,生活困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除后本案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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