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龚XX,男。
被执行人张XX,女。
本院2011年7月22日受理龚X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张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返还彩礼10000元及陪嫁品(详见民事判决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XX思想情绪不稳,2011年12月25日与申请人谈话并征求其意见,申请人表示,待张XX情绪稳定后再行执行。在此期间经村民委员会证明:张XX原丈夫病故,儿子正在上学,家庭仅有住房四间,生活困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除后本案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