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沙晓陆,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薛某某
申请人徐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徐州仲裁委员会(2009)徐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徐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徐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徐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张蕾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