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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沙晓陆,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薛某某

申请人徐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徐州仲裁委员会(2009)徐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徐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徐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徐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张蕾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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