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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符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小军,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略)。

原告符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立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某2002年2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黄某豪,由于某格不合,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薄。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符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被告黄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黄某豪于2012年5月3日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由被告黄某抚养,2013年7月31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间由原告符某抚养。各自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由各自全部承担。婚生子黄某豪随抚养方共同生活期间,另一方有探望的权利,抚养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概归被告黄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符某愿意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立文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李思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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