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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邳州市腾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邹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腾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海洋,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甲

委托代理人邹某乙(系邹某甲之弟)

委托代理人邹某丙(系邹某甲之子)

原审被告李某某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亓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权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邳州市腾达运输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审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邹某甲人身损害赔偿款和一审诉讼费、保全费共计x元(已经扣除已付的3500元)。

二、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7月10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邹某甲医药费项目下限额x元。

三、原审被告李某某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后,本案被上诉人邹某甲放弃要求上诉人邳州市腾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上诉人邳州市腾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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