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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支行与被告肖XX等人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支行(简称邮政银行嘉禾县支行)。

负责人曹某,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系该支行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肖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嘉禾县X镇X村X号。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嘉禾县X镇X村X号。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嘉禾县X镇X村X号。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嘉禾县X镇X村X号。

被告毛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嘉禾县X镇X村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支行与被告肖XX等人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支行嘉禾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支行嘉禾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黄仕钦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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