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X镇X路X号。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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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