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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村板岭X号。

被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XX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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