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安阳市鑫龙煤业集团供应处设备科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逮捕,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9月6日经汤阴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金太行(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逮捕,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9月6日经汤阴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审被告人冯某某、秦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0)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冯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秦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三、被告人冯某某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汤阴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冯某某、秦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10)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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