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0元,申请费64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34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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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谭某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