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龙XX与被告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村坪里X号。

被告: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村坪里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XX与被告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XX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XX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XX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