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学龄前儿童,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个体司机,系原告陈某之父,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超,郴州市蓝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个体司机,住(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略)20、X号门面及二楼A07、B07房室。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长李鹏、审判员谭辉、人民陪审员邓细艾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某、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各项合计45000元,此款于2012年1月20日之前履行完毕。
原告陈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鹏
审判员谭辉
人民陪审员张某英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