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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与宜章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宜指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章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仲裁字[2010]X号裁决书,于201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8月30日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章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994.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谭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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