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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谭某、曹某、陈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宜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2011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陈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谭某、曹某、陈某隐匿、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某、查封被执行人谭某、曹某、陈某59128.5元的财产或相等值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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