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株洲市金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系株洲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株洲和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欧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乙,男,1973年出生,汉族,系株洲和鑫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受理了原告株洲市金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和鑫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运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市金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株洲和鑫物流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运费70011.55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株洲和鑫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株洲市金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该款。
被告株洲和鑫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只欠原告运费68011.55元,愿意跟原告协商解决。
查明:被告株洲和鑫物流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株洲市金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费68011.55元,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株洲和鑫物流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株洲市金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费68011.55元,被告株洲和鑫物流有限公司同意在2012年1月20日前将68011.55元一次性付清给原告株洲市金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株洲市金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和鑫物流有限公司因湘x货车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
二、原告株洲市金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诉讼保全费750元,合计1525元,由被告株洲和鑫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被告株洲和鑫物流有限公司随标的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运生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