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汤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珊,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诉被告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运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邓某诉称:被告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报酬26658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报酬26658元。
被告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承包被告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承建的时代东苑3、4、X栋的不锈钢楼梯扶手和窗户护栏的制作及安装,总工程款74658元,原告邓某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仅支付了48000元,尚欠26658元,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拖欠原告邓某报酬26658元,原告邓某自愿放弃658元,被告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2011年12月30日前将26000元一次性付清给原告邓某。
二、如被告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邓某追要所放弃的658元。
本案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邓某自愿承担,如被告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由被告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运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