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县卫生局院内)。
被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县罐头厂下岗职工,住(略)。
被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袁平,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成风,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夏某某、苏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锡政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袁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