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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郭承恩,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X路X号X号楼。

负责人魏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元武,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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