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符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袁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诉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符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符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某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符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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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唐丹